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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

2017-01-09 


《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公布

——老旧宅加装电梯行为有规范,有效期三年。
  根据“意见”,在满足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和城市景观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可以申请加装电梯。不过,已纳入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近期土地整备计划的住宅不得申请加装电梯。
  在具体申请条件上,如要申请加装电梯,前提是获得本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本栋(梯)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栋(梯)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可能影响相邻住宅采光、通风等使用功能的,需经申请人与相关权益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意见”中规定,业主应当承担加装电梯的相关费用,主要筹资方式包括: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按照楼层受益大小的原则等因素协商分摊比例后,由相关业主共同出资;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业主住房公积金。
  本着利责相应、友好协商的原则,业主可以参照楼层不同、权重不同的方式自行协商出资比例,楼层越高,则出资比例相对越高。例如,第8层权重可设为6,第7层为5等等。视加装电梯工程的不同情形,第2层可以少出或者不出,地面层可获适当补偿,但补偿金额不宜超过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栋(梯)总户数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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